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6********,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组**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花园**栋**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该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翻越二连浩特市国门景区东侧木栅栏后,跨过东侧铁路及铁丝网,向蒙古国扎门乌德市方向偷越国(边)境时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在中蒙边界816号界碑东南方向1.2公里处抓获,后移交至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互贸区边境派出所。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互贸区边境派出所于当日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2000元。2020年7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二连浩特市火车站国际候车厅北侧300米处巷子内的铁路职工通道小门进入铁路现场,沿火车道向北徒步行走3公里左右,攀爬上前往蒙古国的火车车厢内藏匿,偷越国(边)境到蒙古国扎门乌德市时,被蒙古国检查人员抓获。2020年8月28日蒙方将被告人吴某某移交至二连浩特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同时按照二连浩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隔离14日后,于2020年9月12日移交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互贸区边境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吉日嘎拉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花园**栋**号,电话:1325137****;
2.案卷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