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7年6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在他人安排下,从本市香洲区情侣中路附近的一处海边乘船偷渡澳门,当该船途经澳门机场附近海域时,被边防执勤警察查获,并于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2017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他人安排下,从本市横琴附近的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次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并于同年6月14日被遣返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7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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