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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内幕交易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金融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上海市**区**期**路**弄**号,住上海市**区**道**弄**号,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7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上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实业”)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股权的内幕信息,指令下属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吴某某”、“吴某”证券账户,买入“**实业”股票60万余股,合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44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非法获利314万余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实业相关公告、涉案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通讯记录、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朱某、费某某、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嵩南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侦查卷宗24册、司法审计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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