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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2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快手短视频认识了被害人康某某,双方互加微信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通过微信自我介绍其是现役军人,并发送军人的相关照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一直冒充军人身份与被害人康某某接触,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6840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抖音视频认识了被害人甯某某,双方互加微信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通过微信自我介绍其是现役军人,并发送军人的相关照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一直冒充军人身份和被害人甯某某接触,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甯某某人民币26000元。

3.2020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抖音视频认识了被害人郭某某,双方互加微信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通过微信自我介绍其是现役军人,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一直冒充军人身份和被害人郭某某接触,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4月26日,绵竹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出租房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兴文县公安局僰王山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截图、转账截图;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甯某某、康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进美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8月18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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