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26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快手短视频认识了被害人康某某,双方互加微信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通过微信自我介绍其是现役军人,并发送军人的相关照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一直冒充军人身份与被害人康某某接触,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6840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抖音视频认识了被害人甯某某,双方互加微信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通过微信自我介绍其是现役军人,并发送军人的相关照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一直冒充军人身份和被害人甯某某接触,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甯某某人民币26000元。
3.2020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抖音视频认识了被害人郭某某,双方互加微信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通过微信自我介绍其是现役军人,随后被告人吴某某一直冒充军人身份和被害人郭某某接触,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4月26日,绵竹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出租房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兴文县公安局僰王山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截图、转账截图;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甯某某、康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进美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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