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56********,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市市南**局退休,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02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3月9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自2000年以来开始信奉“**”邪教组织,后多次参加“**”邪教组织的活动并向他人传播“**”。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将被告人吴某某传唤到案,并当场缴获《******》、《******》等书籍21本;“******”、“******”等刊物169册;笔记本电脑3台;移动硬盘2个;U盘6个;存储卡69个;MP4播放器9个等。
经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认定,上述书籍、刊物均为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内容的宣传品。上述移动存储介质中2个移动硬盘、2个U盘、64个SD存储卡、1个MP4播放器上存储有相关的视频、文章、录音、歌曲、图片等文件,均为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全能神”内容的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籍、刊物等;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认定材料;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犯罪预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宝强
检察官助理:何佳琪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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