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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变造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301851986********,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2020年7月24日吴某某因危险驾驶案,被石家庄市鹿泉公安局移送起诉。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9月22日被鹿泉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鹿泉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8日22时10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黑色小型轿车沿寺家庄镇龙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龙贵村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2020年8月8日22时10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黑色小型轿车沿寺家庄镇龙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龙贵村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让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吴某某出示的驾驶证号:(1301851989********,该驾驶证系赵某某)。后经询问吴某某,吴某某因2020年3月27日涉嫌危险驾驶驾驶证被吊销,2020年8月8日捡到赵某某驾驶证,为方便其使用,将其赵某某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赵某某询问笔录;7.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变造他人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吴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联系方式:1338321****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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