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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和其朋友沈某某夫妻两人在屯溪区**地的一个饭店吃饭,期间,吴某某喝了6两左右白酒。饭后,十点多,吴某某驾驶皖J*****小型普通客车载朋友沈某某一同回歙县,沿着屯溪经济开发区、歙黟公路、歙县二环路行驶。23时25分许,途经歙县二环路七川人家至新都博苑路段,因吴某某低头看手机,疏忽大意导致车辆驶往对向车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皖J*****号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3时49分胡某某家属江某某就事故报警并举报对方驾驶员吴某某酒驾。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吴某某吹气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胡某某检测结果为0。随后,民警依法定程序将吴某某带至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2020年12月15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35.6mg/100ml。2020年12月15日,经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事后,吴某某积极对胡某某进行赔偿,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已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沈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龙图司鉴 [2020]法毒鉴字第3281号《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醉酒驾驶现场照片、在歙县人民医院采血照片、皖J*****行驶轨迹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但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两高一部联合发布醉驾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 江灵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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