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州市院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化州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车架号码:2***)由化州市河西中山路往教育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河西教育路****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吴某某的血液检验,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6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梅
检察官助理:范小红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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