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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屯**号开平市**镇**路**号**座本案于2020年8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鸿发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J25A20号牌的小轿车,行驶至开平市**镇**段与黄某某新驾驶粤JU****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及停放在路边的粤J7****牌号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石金的供述;

2.证人黄某某、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抽血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石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咏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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