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肥西县**区**村**村民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肥西县紫蓬镇紫蓬小区饭店内吃饭,席间喝了白酒。当日14时4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紫蓬小区道路内行驶发生单方事故,被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7mg/100mL。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辅华

检 察 官:李梦微

2020429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贰卷和情况说明原件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