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大仲村镇东辛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二轮摩托车,沿兰陵县城育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路与育才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3.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