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住梅州市梅江区*****栋***房。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M2****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梅江区侨新路华侨新村15栋楼下时,与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ML****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现场对吴某某、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吴某某酒精含量为317mg/100ml,刘某某酒精含量为0mg/100ml,随后在客都骨科医院对吴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吴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8.5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刘某某人民币25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胡小芬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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