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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赣******的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丰区裕丰大道路段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广丰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后,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初步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mg/100ml,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材料、前科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驾驶资格证明材料、赣******车辆证明材料;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4.赣饶鉴[2020]毒检字第475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抽取现场照片、血样存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送检血样交接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辉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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