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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9********,汉族,高中文化,九江市**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地域管辖和审级管辖原则,于同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赣G*****号小型汽车,在九江市濂溪区**路段逆向行驶时,与对向廖某某驾驶的赣G****警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廖某某报警,吴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吴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依法将其带至九江市中医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吴某某积极配合调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2.86mg/100ml。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20日,吴某某已付清赣G****警车维修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详细信息;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配合交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起诉书捌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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