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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小名:小某某,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街村委**组**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杨某某,从姚安县栋川镇***烧烤店驶往南街停车场,行至小砖桥路段时与路人发生争吵,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霞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姚安县**镇**街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78780****;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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