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村**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晚20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赣M*****小车行驶至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西大街,被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村**自然村。
2.案卷证据卷及文书卷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