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2时0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南阳市信臣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信臣路涵洞桥西头时,被交管支队第六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实,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2020年6月4号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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