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锦园东路与杏北二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者刑事追究的处罚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七)项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四个月十五日间处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颖
检 察 员:刘顺彬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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