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晚和叶某甲到吴川市***街道**村的朋友家烧烤饮酒到29日凌晨,之后吴某某驾驶叶某甲的粤GMJ****号牌小轿车搭载叶某甲回家,由吴川市***街道**中学方向往***村方向行驶。于2017年11月29日4时00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街道***小学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铁柱门牌及住宅,造成吴某某,叶某甲受伤及车辆、铁柱门牌、住宅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的血液样本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于2017年12月7日出具粤**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出:吴某某的血液样本乙醇浓度为189.5711mg/100ml。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12月12日出具吴公交认字[2017]第6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叶某甲及当事方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钟某某、叶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甲、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秋强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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