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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2020年12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10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2****号牌的速腾牌小型轿车,从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其家中出发去哈尔滨市双城区**家园,行驶至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区**家园小区北门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69mg/100ml。

    经侦查,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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