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13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临)黑D****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23时许,当其驾车至哈尔滨市阿城区龙晟小区门前的无名道路时,与陈某某驾驶的黑A****C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害,黑A****C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靳某某无责任。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873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陈某某、靳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验血视频光盘。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 茹
书记员:郎海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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