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广州**牌二轮摩托车沿老豆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喀左县**镇**村**组路段处,与沿老豆线由北向南行驶万某某驾驶的陕**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宝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庆波
检察官助理:姜伟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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