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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了被害人尹某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庐阳区阜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一环路右转弯,后沿北一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一环路与亳州路交口下穿桥东侧时,未能注意安全驾驶,致车辆右前部撞倒道路交通标志杆后又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尹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当被害人发现其涉嫌酒驾后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吴某某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尹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某无责任。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及驾驶信息、尿检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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