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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67********,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岳西县**法人代表,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皖HNV782号普通摩托车从安徽省瑞城商都出发,沿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木冲弄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9.2mg/100ml。民警立即将吴某某带至安徽省岳西县**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为醉酒状态。

当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查获照片、血液提取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球   

检察官助理    裴怀宇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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