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6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傍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枞阳县境内**岔路口附近停车吃方便面并饮酒,后继续驾车至枞阳县城**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证明、机动车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及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正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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