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2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茌平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茌平县**街实验中学北处时,与沿商业街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甲弃车逃逸。在被告人吴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6mg/100mL。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张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茌平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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