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5时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鄄城县富春镇富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政府东约50米处,被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在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询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郝亚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鄄城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