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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住户籍地。工作:中国**集团第**研究所**,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从其工作单位出来后,沿八一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西路左转,然后沿体育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府街左转,后沿学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坞城路口,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22时24分左右,坞城派出所民警将其查扣,后于22时48分移交给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处理,交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239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264.5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三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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