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街**号。2020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204.7mg/l00mL)后驾驶粤TE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港口镇长堤路由坤记酒楼往市场新村方向行驶,途经港口镇长堤路群众小学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车辆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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