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佛山市禅城区**镇**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WY****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延线孔家村对开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路**号**房,联系电话139*******。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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