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59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辽A98****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市场楚汉烧烤店至香洲区昌平路夏湾中学路段时,将车停放在路中休息。当日6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吴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本案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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