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l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l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昌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O月16日O时12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KM+**M(广昌收费站)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高速交警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吴某某提取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1mg/100ml ,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陈某某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友群
(院印)
2020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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