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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3********,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号。2019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年9月3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1时16分,被告人吴某某在恩平市豪门酒吧饮了5罐啤酒后,驾驶粤C9****号牌小汽车沿锦江河长提往恩平市恩城第一小学方向行驶,行驶至恩平市S276线沿江路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浓度为22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东成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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