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2197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苏市**,现住址:乌苏市**道**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醉酒后驾驶新******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乌苏市西大沟镇道兰莫墩村行驶至**镇**路农商银行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血鉴第20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马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95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乌苏市**道**村**号,联系方式:1899772****。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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