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011981********,苗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务工,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贵HP****号小型轿车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下安村出发,后沿安村村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安村61号路段时,与盛某某驾驶的沿安村村道自西向东行驶的沪C8****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0mg/100ml。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晶晶            

检察官助理 舒美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