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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宁县****园**村出发往新宁镇**小区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镇**道**省道**KM+***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55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无犯罪记录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武宁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关于吴某某同志工作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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