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4〕193号
被告人吴**,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堤口村常庄村前队*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商丘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吴**醉酒后驾驶豫N-T0563号捷达牌出租车沿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凯四街交叉口处原地掉头时,与沿凯旋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叶**证言;4被害人牛**陈述;5、被告人吴**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亚萍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吴**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8335828)
2、侦查证据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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