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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址汤阴县菜园镇**街村*区**号,住汤阴县菜园镇**街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X****的小型轿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后沿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汤阴县菜园镇**村吴某某家附近时,被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伟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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