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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F****2二轮摩托车由谷城县城关镇百果树村至本镇吴家营村,行驶至谷城县湿地公园门前路段,与对向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交警接报案赶到现场,经对吴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呼气含量为162.7mg/100ml,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4月15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1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从送检的吴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97.38mg/100mL。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01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李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7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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