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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围子**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围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3时57分许, 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白石后街由新马路往白马湖路方向行驶,至移动公司后门地段时, 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5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围子**号家中,联系电话:137****0687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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