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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闽AW****号牌小型轿车,从台江区白马路西洋路口万科广场出发,行驶至台江区白马中路斗池公交车站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后碰撞刘某甲驾驶的闽AN****号牌小型轿车,造成护栏损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后民警到现场将吴某某查获。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7.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刘某甲车辆维修费99306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转账记录、发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7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5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证人刘某甲的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样乙醇含量为167.2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沁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室,联系方式:1595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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