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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8时0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盖德镇有济村往盖德镇下寮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号前路段时与对向寇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和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95/100ml。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在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廖玉蓉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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