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北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22时00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晋江市**镇行驶至晋江市**镇**村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扣押清单、身份证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加贺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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