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路**号,现住武夷山市**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闽H****号小客车沿武夷山市武夷大道由度假区往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发现路上有执勤的民警,弃车逃跑至对面车道,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8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先泉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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