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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号,现住武夷山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闽H****号小客车沿武夷山市武夷大道由度假区往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发现路上有执勤的民警,弃车逃跑至对面车道,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8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先泉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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