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 肇庆市端州区**镇**路**号。2001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3年8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号二轮摩托车沿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驶至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与工农路交汇处时,与道路导流岛反光柱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吴某某受伤及******号二轮摩托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提取的人体血液进行了血中乙醇定量分析,吴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吴某某系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冀慧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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