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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时4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R*****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英德市富强东路维多利西区北门对面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停靠在路边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天文

    检察官助理:胡永欣

                                      2020522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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