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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陕A****P号出租车,沿本市未央区渭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城四路十字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边某某驾驶的陕A****1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肇事。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41.7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现场照片及抽血现场照片;

4血醇检验报告;

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

6被告人的供述;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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