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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XXXXXXXX465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XXXX号楼XX单元XXXX,宝鸡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00时2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人防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人防隧道北口酒驾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具有危险驾驶前科,应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光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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