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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吴某华,男性,19XXXXXX日出生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金溪县十七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金溪县XXX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4,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吴某华醉酒后驾驶赣F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X大道自东向西金溪县往抚州市方向行驶,车载吴某能(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当行至金溪县XXXXXX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一辆由吴某和驾驶的赣F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尾随碰撞,经鉴定该车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未保险,超载,造成吴某华、吴某能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华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74.53mg/100ml。经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华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和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吴某能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辉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吴某和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华的供述和辩解;6、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8、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吴某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华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柴小平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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