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9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工地工人,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号**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镇**村**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12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F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关区新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四环交会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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